车辆在道路上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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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道路上的位置

于8年2020月XNUMX日修订

9.1.
无路车辆的车道数量由标记和(或)标志5.15.1、5.15.2、5.15.7、5.15.8确定,如果不存在,则由驾驶员自己考虑行车道的宽度,车辆尺寸和所需的间隔它们之间。 在这种情况下,在没有分隔带的双向交通中,用于迎面行驶的一侧应为左侧行车道宽度的一半,不包括局部行车道加宽(过渡速度车道,用于上升的附加车道,路线车辆停靠处的出入口处) )。

9.2.
在具有四车道或更多车道的双向交通道路上,禁止驶入超车或绕道驶向专为迎面而来的交通而设计的车道。 在这样的道路上,可以在十字路口和本规则,标志和(或)标记未禁止的其他地方向左转或转弯。

9.3.
在具有标记为标记(标记1.9除外)的三个车道的双向道路上,中间的一个用于双向交通,仅允许超车,绕行,左转或掉头进入该车道。 禁止驶入用于迎面驶来的车辆的最左侧车道。

9.4.
在外部居民点以及标有5.1或5.3标志的道路上的居民点,或者允许以超过80 km / h的速度行进的车辆,车辆驾驶员应将其尽可能靠近车道的右边缘行驶。 禁止用自由的右车道占据左车道。

在定居点​​,在遵守本条以及本规则第9.5、16.1和24.2段的要求的情况下,车辆驾驶员可以使用最方便的车道。 在交通繁忙的情况下,当所有车道都被占用时,仅允许向左或向右转弯,转弯,停车或避开障碍物来改变车道。

但是,在该方向有三车道或更多车道的任何道路上,只有在其他车道被占用的交通繁忙时,才允许占用最左边的车道,以及左转或掉头,以及有最大允许重量超过 2,5 吨 - 仅适用于左转或掉头。 单行道左车道停车停车按本规则第12.1条规定执行。

9.5.
速度不超过40 km / h或由于技术原因无法达到该速度的车辆,必须在最右边的车道内行驶,除非在允许改道,超车或改变车道的情况下,在允许的情况下向左转弯或在左侧转弯或停车道路。

9.6.
考虑到《规则》第8.5条的规定,当该方向的所有车道都被占用时,以及绕行,左转或掉头时,允许其在与行车道相同高度的同一方向的有轨电车轨道上行驶。 这不应干扰电车。 禁止在相反方向的电车轨道上行驶。 如果在交叉路口前方安装路标5.15.1或5.15.2,则禁止通过交叉路口在电车轨道上行驶。

9.7.
如果通过标记线将车道划分为车道,则必须严格沿着指定车道进行车辆的行驶。 仅在重建期间才允许在标记的虚线上行驶。

9.8.
在以反向移动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员必须以这样的方式驾驶车辆:离开行车道的交叉口时,车辆占据最右边的车道。 只有在驾驶员确信在其他车道上允许在该方向上移动之后,才允许重新配置。

9.9.
禁止车辆沿分道及路边、人行道和人行道行驶(本规则12.1、24.2-24.4、24.7、25.2规定的情况除外),机动车(轻便摩托车除外) ) 沿着自行车道。 禁止机动车在自行车道和自行车道上行驶。 允许道路维护和公用事业车辆行驶,以及在没有其他出入可能性的情况下,允许沿最短路径进入直接位于路肩、人行道或人行道的贸易和其他企业和设施的车辆入口. 同时,必须确保行车安全。

9.10.
驾驶员必须与前方行驶的车辆保持一定距离,以免发生碰撞,并保持必要的横向间隔以确保交通安全。

9.11.
在具有两条车道的两车道道路上的居民点之外,设置了限速的车辆驾驶员以及超过7 m的车辆驾驶员(车辆组成)必须保持与前方车辆之间的距离,超越他的车辆可以重新调整到以前被他们占据的车道,而不会受到干扰。 在禁止超车的路段上以及有组织的运输车队中繁忙的交通和行驶时,此要求不适用。

9.12.
在没有分隔带,安全岛,路缘石和位于行车道中间的道路施工要素(桥梁支座,立交桥等)的双向道路上,驾驶员应向右转,除非另有标志和标志另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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