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规则。 车辆及其设备的技术条件。
31.1
车辆及其设备的技术条件必须符合与道路安全和环境保护有关的标准以及技术操作规则,制造商说明以及其他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31.2
禁止在这些车辆的技术操作规则中规定的任何故障下操作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31.3
禁止依法使用车辆:
a) | 在制造或改装时违反有关道路安全的标准,规则和规定的要求; |
B) | 如果他们没有通过强制性技术控制(对于受此控制的车辆); |
C) | 如果车牌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
D) | 在违反建立和使用特殊灯光和声音信号装置的程序的情况下。 |
31.4
在存在技术故障和不符合以下要求的情况下,禁止依法操作车辆:
31.4.1制动系统:
a) | 制动系统的设计已更改,制动液,不适用于该车型或满足制造商要求的零部件或单个零件已被采用; | ||||||||||||||||||
B) | 在行车制动系统的路测期间,超出以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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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以前发布的车辆的停车距离标准值允许超过表中给出值的10%。 | |||||||||||||||||||
笔记: 1. 工作制动系统的测试是在平坦、干燥、干净的水泥或沥青混凝土路面的水平路段上进行的,制动开始时的车速为:40 km/h - 适用于汽车、公共汽车和道路火车; 30 km/h - 对于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采用单次冲击制动系统的方法控制。 如果在制动过程中车辆转弯超过 8 度或占用车道超过 3,5 m,则认为测试结果不合格。 2。 制动距离是从踩下制动踏板(手柄)到车辆完全停止为止的距离。 | |||||||||||||||||||
C) | 液压制动执行器的密封性损坏; | ||||||||||||||||||
D) | 激活制动系统控件后,在0,05分钟内发动机空转时,空转或气动液压制动驱动器的密封性破裂,导致气压降低;压差超过0,5 MPa(15 kG / sq.cm) | ||||||||||||||||||
ґ) | 气动或气动制动执行器的压力计不起作用; | ||||||||||||||||||
D) | 当发动机与变速箱断开连接时,驻车制动系统不处于静止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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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驻车制动系统的手柄(手柄)在工作位置没有关闭; |
31.4.2转向:
a) | 总转向间隙超过以下极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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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零件和转向组件存在设计未提供的明显相互位移,或者它们相对于车身(底盘,驾驶室,车架)的位移; 螺纹连接未拧紧或牢固锁定; | ||||||||||||
C) | 设计所提供的动力转向器或转向阻尼器(在摩托车上)损坏或缺失; | ||||||||||||
D) | 在转向系统中安装了具有永久变形痕迹和其他缺陷的零件,以及该车型未提供或不符合制造商要求的零件和工作液; |
31.4.3外部照明设备:
a) | 外部照明设备的数量,类型,颜色,位置和操作方式不符合车辆设计要求; |
B) | 大灯调节坏了; |
C) | 近光模式下左大灯的灯不亮; |
D) | 在照明设备上,没有漫射器或使用与该照明设备类型不符的漫射器和灯; |
ґ) | 在照明设备的散光器上,会施加着色或涂层,这会降低其透明度或透光率。 |
笔记:
-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可以额外配备一个雾灯,而其他机动车辆则配备两个雾灯。 雾灯必须至少高250mm。 与道路表面成一条直线(但不高于近光灯),且距离车辆的纵轴不超过400mm。 从外部尺寸的宽度。
- 允许在车辆上以400-1200毫米的高度安装一个或两个红色的后雾灯。 且不超过100mm。 到刹车灯。
- 包括雾灯,后雾灯应与侧面灯和车牌照亮(近光灯或远光灯)同时进行。
- 在乘用车和公共汽车上,可以在1150-1400mm的高度上安装一个或两个附加的稳定红色制动信号。 从路的表面。
31.4.4雨刮器和挡风玻璃垫圈:
a) | 刮水器不起作用; |
B) | 车辆设计所提供的挡风玻璃垫圈不起作用; |
31.4.5车轮和轮胎:
a) | 允许最大最大重量为3,5吨的轿车轮胎和卡车轮胎的胎面残留高度小于1,6毫米,允许最大最大重量为3,5吨以上-1,0毫米的卡车,客车-2,0毫米,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0,8毫米。 对于拖车,设定了胎面花纹剩余高度的规范,类似于拖拉机车辆轮胎的标准; |
B) | 轮胎有局部损伤(割伤,撕裂等),使帘线暴露,胎体分层,胎面和胎侧分层。 |
C) | 轮胎尺寸或允许载荷与车辆型号不符; |
D) | 在车辆的一个轴上,对角轮胎与子午线,双头螺柱和非双头螺柱,防霜和非防霜轮胎,各种尺寸或设计的轮胎以及用于汽车,不同类型的胎面花纹的不同型号的轮胎(用于卡车)一起安装; |
ґ) | 子午线轮胎安装在车辆的前轴上,对角线安装在另一个(其他)上; |
D) | 在进行城际运输的公共汽车的前轴上,安装了恢复胎面的轮胎,在其他轴上,轮胎按照第二级维修标准进行了修复; |
E) | 在汽车和公交车的前轴(进行城际运输的公交车除外)上,安装了根据第二次维修类别修复的轮胎; |
є) | 没有螺栓(螺母)紧固,或者圆盘和轮辋裂纹。 |
注。 如果车辆在车道很滑的道路上连续行驶,建议使用与车道状况相对应的轮胎
31.4.6引擎:
a) | 废气或烟气中有害物质的含量超过标准规定的标准; |
B) | 燃油系统泄漏; |
C) | 排气系统故障; |
31.4.7其他结构要素:
a) | 车辆的设计没有提供眼镜和后视镜; |
B) | 声音信号不起作用; |
C) | 在玻璃上安装了其他物品或施加了涂层,这限制了驾驶员座椅的可见度并损害了其透明度, 除了关于车辆通过强制性技术控制的自粘式射频识别标记外,该标记位于受强制性技术控制的车辆的挡风玻璃右上部分(内侧)(更新于23.01.2019).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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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设计提供的车身锁或货舱锁,货物平台侧的锁,油箱和油箱颈部的锁,驾驶员座椅调节装置,紧急出口,使其动作的装置,门控制驱动器,车速表, 里程表(于23.01.2019/XNUMX/XNUMX添加),行车记录仪,加热和吹玻璃的装置 |
ґ) | 根叶或中央弹簧螺栓被破坏; |
D) | 拖拉机的牵引或牵引装置以及作为公路火车一部分的牵引连杆以及由其设计提供的安全缆线(链条)均出现故障。 摩托车车架与侧挂车架之间的连接存在间隙。 |
E) | 该设计没有提供保险杠或后部保护装置,防溅围裙和挡泥板; |
є) | 缺少:
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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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设计中没有规定要安装的车辆没有安全带和头枕; |
1H) | 安全带工作不正常或安全带上有明显的裂痕; |
和) | 摩托车没有提供安全电弧; |
我) | 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上,该设计没有提供踏板,而在鞍座上,则没有用于乘客的横向把手; |
ї) | 载有笨重,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前灯和尾灯丢失或闪烁,以及信标,回射元件和本规则第30.3条规定的识别标志闪烁。 |
31.5
如果发生本规则第31.4条规定的道路故障,驾驶员必须采取措施消除这些故障,如果可能的话,应以最短的路程将其移至停车或修理现场,并遵守本规则9.9和9.11的规定,并遵守安全措施。 ...
在第31.4.7条规定的道路上发生故障的情况下(“ї“;”д”——作为公路列车的一部分),在消除它们之前禁止进一步移动。 故障车辆的驾驶员必须采取措施将其从车道上移开。
31.6
车辆的进一步交通
a) | 行车制动系统或转向系统不允许驾驶员在以最低速度行驶时停车或操纵; |
B) | 在夜间或能见度不足的情况下,前照灯或尾灯不点亮; |
C) | 在下雨或下雪时,雨刮器无法从方向盘一侧操作; |
D) | 公路火车的挂车挂钩已损坏。 |
31.7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禁止将车辆运送到国家警察的特殊场所或停车场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