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的义务和权利
5.1
仅在从着陆点停止车辆并在没有这样的平台的情况下才允许乘客着陆(下车)-从人行道或路边,如果不可能,则从行车道的最远车道(但不从相邻行车道)停驶,只要它是安全的并且不会对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障碍。
5.2
乘车的乘客必须:
a) | 在指定的地方坐或站立(如果由车辆设计提供的话),并保持在扶手或其他装置上; |
B) | 在配备安全带的车辆上行驶时(生理特性妨碍安全带使用的残疾乘客除外),系上安全带,骑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系上安全帽; |
C) | 不污染行车道和道路划分的分隔带; |
D) | 不要通过您的行动对道路安全构成威胁。 |
ґ) | 在仅允许携带残疾乘客的驾驶员停车或停车的地方,应警官的要求,在其要求下停车或停车的情况下,应警官的要求提供证明有残疾的证件(有明显残疾迹象的乘客除外)(第11.07.2018项增加)。 XNUMX)。 |
5.3
禁止乘客:
a) | 驾驶时,要分散驾驶者的注意力并干扰驾驶; |
B) | 在不确保将其停在人行道,着陆点,行车道边缘或路边的情况下打开车门; |
C) | 防止车门关闭,并使用车辆的台阶和突起来骑车; |
D) | 行驶时,站在卡车后方,坐在侧面或未配备座椅的地方。 |
5.4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参与事故的车辆的乘客必须向受害者提供可能的帮助,向国家警察的尸体或授权单位报告事故,并在警察到达之前一直在场。
5.5
使用车辆时,乘客有权:
a) | 安全运输自己和行李; |
B) | 造成的损害赔偿; |
C) | 及时,准确地收到有关移动情况和移动顺序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