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运动并改变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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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运动并改变方向

10.1

在开始运动,重建运动和改变方向之前,驾驶员必须确保安全,并且不会对运动中的其他参与者造成障碍或危险。

10.2

从居民区,庭院,停车场,加油站和其他毗邻地区离开道路时,驾驶员必须让位于行人路或人行道前沿行人道行驶的行人和车辆,离开道路时,应向骑车者和行人的行驶方向行进十字架。

10.3

改变车道时,驾驶员必须让位于他打算改变车道的同一方向上行驶的车辆。

随着在一个方向上行驶的车辆的同时重组,左侧的驾驶员必须让位于右侧的车辆。

10.4

在向左和向左转弯(包括沿主路方向)或转弯之前,驾驶员必须事先在打算沿该方向运动的行车道上占据适当的极限位置,除非进入进入有组织交通路口的转弯时,移动方向由道路标志或道路标记决定,或者只能在由道路,道路标志或标记的配置建立的一个方向上移动。

从给定方向的行车道上的相应极端位置向交叉路口左转或转弯的驾驶员必须让位给迎面驶来的车辆,并且在执行这些操作时,不应从行车道上的最左端位置转向经过的车辆。 向左转的驾驶员必须让位于前方的车辆驶过并掉头。

如果行车道中间有电车轨道,则无轨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在左转弯或在交叉路口外转弯时让路。

10.5

必须转弯,以便在离开行车道的交叉口时,车辆不在迎面行驶的车道上;向右转弯时,您应该移至靠近行车道的右边缘,但在离开交叉路口时,行进方向是由道路决定的标志或道路标记,或只能沿一个方向行驶的地方。 如果行进方向不是由路标或标记确定的,则可以从任何车道离开设有回旋处的交叉路口,并且不会干扰沿正确方向向正确方向行驶的车辆(自15.11.2017/XNUMX/XNUMX起的新更改)。

10.6

如果车辆由于尺寸或其他原因无法转弯或从相应的极端位置转弯,则允许其偏离本规则第10.4条的要求,如果这与禁止或规定道路标志,道路标记的要求不冲突,并且不造成危险或障碍物运动中的其他参与者。 必要时,为确保交通安全,应寻求他人的帮助。

10.7

禁止掉头:

a)在平交道口;
B)在桥梁,立交桥,立交桥及其下方;
C)在隧道里
D)当在至少一个方向上可见的道路小于100 m时;
ґ)在人行横道处,且距人行横道的距离均小于10m,但在交叉路口允许掉头的情况除外;
D)除高速公路标志5.26或5.27所示的十字路口和地点外,在高速公路以及汽车的道路上使用。

10.8

如果在道路出口处有一条制动车道,打算转弯另一条道路的驾驶员应立即将车道更改为该车道,并仅在该车道上减速。

如果在道路入口处有加速车道,则驾驶员必须沿着该车道行驶并合并到交通流中,让位于沿着这条路行驶的车辆。

10.9

倒车时,驾驶员不得对运动中的其他参与者造成危险或阻碍。 为了确保交通安全,他必须在必要时寻求他人的帮助。

10.10

禁止在公路,汽车道路,铁路道口,人行横道,交叉路口,桥梁,立交桥,天桥,隧道,入口和出口以及能见度有限或能见度差的路段上倒车。

允许在单向道路上倒车,但要遵守本规则第10.9条的要求,并且不可能以任何其他方式接近目标。

10.11

如果车辆的轨迹相交,并且本规则未规定行驶顺序,则驾驶员必须让路,从右侧驶入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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