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牵引
于8年2020月XNUMX日修订
20.1.
仅当驾驶员驾驶被牵引车辆时,才应在刚性或挠性悬挂装置上进行牵引,除非刚性悬挂装置设计可确保被牵引车辆沿直线向前跟随被牵引车辆。
20.2.
软挂或硬挂牵引时,禁止在被牵引的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被牵引的卡车车身内载人,在部分装载牵引时,禁止在驾驶室或车身内载人。被牵引的车辆,以及牵引车的车身。
20.2(1)。
牵引时,牵引车必须由有权驾驶车辆2年或更长时间的驾驶员驾驶。
20.3.
使用柔性挂钩牵引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辆之间的距离必须在 4-6 m 以内,使用刚性挂钩牵引时,不得超过 4 m。
必须根据总则第9条指定灵活的链接。
20.4.
禁止拖带:
没有转向的车辆 ** (允许部分装载方式牵引);
两辆或更多车辆;
带有非主动制动系统的车辆 **如果其实际质量大于牵引车实际质量的一半。 在较低的实际重量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刚性联轴器或通过部分装载的方法来牵引此类车辆。
无侧拖车的两轮摩托车,以及此类摩托车;
在雨夹雪上的弹性联轴器上。
** 无效的系统是指即使在最低速度下也不允许驾驶员在行驶时停车或操纵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