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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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速度

12.1

在指定的限制范围内选择安全的行驶速度时,驾驶员必须考虑交通状况以及所运输货物的特性和车辆的状况,以便能够不断监控其运动并安全地对其进行管理。

12.2

在夜间和能见度不足的情况下,速度应使驾驶员有机会在道路的能见度内停车。

12.3

驾驶员客观上有能力检测到交通危险或障碍物时,他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降低速度,直到车辆完全停止行驶或其他安全参与者绕过障碍物为止。

12.4

在定居点​​中,车辆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0 km / h(自01.01.2018年XNUMX月XNUMX日起发生新变化)。

12.5

在居民区和步行区,速度不应超过20 km / h。

12.6

在外部居民点,所有道路以及经过居民点的道路上(标有5.47号标志),其行驶速度应允许:

a)运送有组织的儿童团体的公共汽车(小巴),带拖车的汽车和摩托车-时速不超过80公里;
B)由具有2年以下经验的驾驶员驾驶的车辆-时速不超过70 km;
C)载人在后方的卡车和轻便摩托车-不超过60公里/小时;
D)到公共汽车(小巴除外)-不超过90 km / h;
ґ)其他车辆:在标有5.1路标的机动车路上-时速不超过130公里/小时,在分开的车道被分隔带隔开的道路上-时速不超过110​​90公里/小时,在其他高速公路上-不超过XNUMX公里/小时

12.7

牵引期间,速度不应超过50 km / h。

12.8

在已创建允许以更高速度行驶的道路条件的路段上,根据已委派维护此类道路的权利的道路所有者或机构的决定,可以通过建立适当的路标来提高允许的速度。

12.9

司机被禁止:

a)超过车辆技术特征确定的最高速度;
B)在根据本规则第12.4段“ i”项安装了路标12.5、12.6或在其上安装标识标志的车辆上,超过第12.7、3.29、3.31和30.3段规定的最高速度;
C)通过不必要的低速行驶来阻碍其他车辆;
D)剧烈刹车(除非无法避免,否则请避免)。

12.10

可以暂时和永久地引入对允许速度的其他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与限速标志3.29和3.31一起另外安装适当的道路标志,警告危险的性质和/或接近相应的物体。

如果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有关进入限制的路标或违反国家标准的要求而安装了限速3.29和/或3.31的路标,或在取消安装路标的情况后被留下,则驾驶员将无法依法承担责任超过设定的速度限制。

12.10暂时仅引入允许的速度限制(黄色背景上的路标3.29和/或3.31):

a)在进行道路工程的地方;
B)在群众活动和特殊事件中;
C)在与自然(天气)现象有关的情况下。

12.10持续不断地引入允许速度的限制:

a)在道路和街道的危险路段(危险转弯,能见度有限的路段,狭窄的道路等)上;
B)在陆地上未经管制的人行横道;
C)在国家警察固定哨所的位置;
D)在学前班和普通教育机构,儿童保健营附近的道路(街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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