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灯和交通信号灯
于8年2020月XNUMX日修订
6.1.
在交通信号灯处,使用绿色,黄色,红色和白色月亮颜色的信号灯。
根据目的地,交通信号可以是圆形的,形式为箭头(箭头),行人或自行车的轮廓以及X形。
带圆形信号的交通信号灯可以有一个或两个附加部分,带有绿色箭头(箭头)形式的信号,它们位于绿色圆形信号的水平。
6.2.
来回交通信号具有以下含义:
GREEN SIGNAL允许移动;
绿色闪烁信号允许移动并告知其时间已到,并且禁止信号将很快打开(数字显示屏可用于通知驾驶员直到绿色信号点亮为止的剩余时间(以秒为单位));
黄色信号禁止移动,除非规则第6.14段规定,并警告即将发生的信号变化;
黄色闪烁信号允许移动并通知有关不受管制的交叉路口或人行横道的存在,警告危险;
红色信号,包括闪烁,禁止移动。
红色和黄色信号的组合禁止移动,并通知即将到来的绿色信号。
6.3.
以红色,黄色和绿色箭头表示的交通信号与相应颜色的圆形信号具有相同的含义,但是其作用仅扩展到箭头指示的方向。 同时,如果相应的交通标志未禁止转弯,则允许向左转的箭头也允许转弯。
附加部分中的绿色箭头具有相同的含义。 附加部分的关闭信号或其电路的打开的红灯信号表示禁止在该部分所规定的方向上移动。
6.4.
如果在主绿色交通信号灯上标记了一个黑色的轮廓箭头,它会告知驾驶员存在一个额外的交通信号灯部分,并指示除该额外部分的信号以外的其他允许的运动方向。
6.5.
如果交通信号灯采用行人和(或)自行车的轮廓形式,则其效果仅适用于行人(骑自行车的人)。 同时,绿色信号允许,红色信号禁止行人(骑自行车的人)移动。
为了调节骑自行车者的活动,还可以使用交通信号灯,其信号灯的尺寸要减小,并辅以200 x 200 mm的矩形白板和黑色自行车图像。
6.6.
为了告知盲人行人过马路的可能性,可以用音频信号补充交通信号灯。
6.7.
为了调节车辆沿着车道的行驶,特别是那些其行驶方向可以倒车的车辆,使用倒车信号灯,其带有红色的X形信号和向下的箭头形式的绿色信号。 这些信号分别禁止或允许它们所在的条带中的运动。
倒车信号灯的主要信号可以用箭头形式的黄色信号补充,该信号呈对角线向右或向左倾斜,其中包括信号即将发生的变化以及需要更改为箭头指示的车道的信息。
当倒车信号灯的信号灯关闭时,该信号灯位于两侧标有1.9的车道上方,则禁止进入该车道。
6.8.
为了规范有轨电车以及沿分配给它们的车道行驶的其他路线车辆,可以使用带有四个圆形白色月亮信号的单色信号交通灯,以字母“T”的形式排列。 仅当下方信号灯和一个或多个上方信号灯同时打开时才允许移动,其中左侧信号灯允许向左移动,中间信号灯 - 直行,右侧信号灯 - 向右移动。 如果只有前三个信号亮起,则禁止移动。
6.9.
位于平交路口的圆形白色月亮闪光灯使车辆能够通过平交路口。 当闪烁的白月球和红色信号关闭时,如果没有火车(机车,有轨电车)接近移动并在视线范围内,则允许移动。
6.10.
交通控制器的信号具有以下含义:
手被拉入各方或下降:
从左侧和右侧,电车可以直行,无轨车辆直行,右侧允许行人穿过车道;
从胸部和背部的侧面,禁止所有车辆和行人的移动。
右臂向前推进:
从左侧允许电车向左移动,四通八达的无轨车辆;
在胸部一侧,所有车辆只允许向右行驶;
从禁止所有车辆的右侧和后方运动;
行人可以越过监管机构后面的道路。
手上升:
除“规则”第6.14段规定的情况外,禁止所有车辆和行人的行动。
交通管制员可以做出手势和其他信号,这些信号对司机和行人来说是可以理解的。
为了更好地查看信号,交通管制员可以使用带有红色信号的杆或圆盘(回射器)。
6.11.
使用扩音器或以指向车辆的手的手势来提出停止车辆的请求。 驾驶员必须在指示的地方停车。
6.12.
哨声发出附加信号,以吸引运动参与者的注意。
6.13.
使用禁止交通信号灯(可逆灯除外)或经过授权的交通管制员,驾驶员必须在停车线前停车(标志6.16),并且在没有停车灯的情况下:
在十字路口 - 在交叉车道前面(根据规则第 13.7 条),不干扰行人;
在铁路道口之前——根据规则第 15.4 条;
在其他地方 - 在交通信号灯或交通管制员前面,不干扰允许移动的车辆和行人。
6.14.
驾驶员在打开黄色信号或调节器举起双手时不能停车,而不能在本规则第6.13条指定的位置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则可以继续驾驶。
发出信号时在行车道上的行人必须让行,如果不可能,请停在分隔相反方向交通流的线上。
6.15.
驾驶员和行人即使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标记相抵触,也必须遵守交通管制员的信号和命令的要求。
如果交通信号灯的值与优先交通标志的要求相抵触,应以交通信号灯为驾驶员。
6.16.
在铁路道口,与红色闪烁的交通信号同时,可以发出声音信号,另外通知运动参与者有关禁止通过平交道口的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