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道路上的位置
11.1
非轨道车辆的行车道上的车道数量由道路标记或路标5.16、5.17.1、5.17.2决定,在没有车道的情况下,由驾驶员自己确定,要考虑到相应移动方向的行车道宽度,车辆的尺寸以及它们之间的安全间隔。
11.2
在有两个或更多车道以相同方向行驶的道路上,非轨道车辆应尽可能靠近车道的右边缘移动,除非它们在向左或转弯之前处于前方,被避免或重建的状态。
11.3
在双向行车的双向道路上,在没有坚实的道路标志线或相应的交通标志的情况下,驶向即将驶入的行车道只能越过并避开障碍物,或者在定居点的行车道左边缘停车或停车在允许的情况下,迎面而来的司机会更有优势。
11.4
在具有至少两个用于单向行驶的车道的双向道路上,禁止离开用于迎面驶来的车辆。
11.5
在具有两个或更多车道以单向行驶的道路上,如果右边的车流繁忙,并且允许在单向道路的左侧向左转弯,转弯或停车或停车,则可以驶向最左边的车道以沿同一方向行驶在定居点,如果这不违反停车(停车)规则。
11.6
在具有三个或更多车道的单向行驶道路上,允许最大重量超过3,5吨的卡车,拖拉机,自走式车辆和机械装置只能在向左转弯和在定居点的最左边车道行驶此外,在允许的情况下,为了装载或卸载而在左侧停车的单向交通道路。
11.7
速度不超过40 km / h或由于技术原因无法达到该速度的车辆应尽可能靠近车道的右边缘移动,除非在左转或转弯之前超车,绕行或改变车道。
11.8
在与非铁路车辆的行车道处于同一高度的通过方向的有轨电车轨道上,只要道路标志或道路标记没有禁止通行,并且在行进,de回期间,当行车道的宽度不足以完成the回时,即允许通行,不用离开电车轨道。
在交叉路口,允许在相同情况下进入相同方向的有轨电车轨道,但前提是在交叉路口前没有道路标志5.16、5.17.1、5.17.2、5.18、5.19。
除非有路标5.16、5.18或标记1.18规定了不同的交通命令,否则必须从与无轨电车车道位于同一水平线上的电车轨道向同一方向左转或掉头。
在任何情况下,电车的行驶都不应有障碍。
11.9
禁止在迎面驶来的电车轨道,电车轨道和与行车道分开的分隔带上行驶。
11.10
在道路上,行车线被道路标线划分为车道,禁止行驶,同时占用两个车道。 仅在重建期间才允许碰到标记的虚线。
11.11
在交通繁忙的情况下,更改车道只能绕过障碍物,转弯,转弯或停车。
11.12
转向具有可逆向行车道的道路的驾驶员只有在通过具有允许移动信号的倒车信号灯后,才能改变其车道,如果这不违背第11.2段的规定,, 本规则的11.5和11.6。
11.13
禁止在人行道和人行道上行驶车辆,除非在没有其他入口的情况下并在符合本条第26.1、26.2和26.3条的要求的情况下,将其用于执行工作或为紧邻这些人行道或道路的商业及其他企业服务的规则。
11.14
除非允许绕行,否则只能在右极端行车道上一排只能骑自行车,轻便摩托车,马车和骑手在道路上行驶。 在只有一个车道可在每个方向上行驶且中间没有电车道的道路上,可以左转和转弯。 如果这不会对行人造成障碍,则可以在路边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