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路规则。 牵引和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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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路规则。 牵引和运输车辆。

23.1

拖曳应由无拖车的电动车辆进行,并且应为拖曳的车辆和被拖曳的车辆配备技术上合理的牵引装置。

必须根据本节的要求使用刚性或挠性联轴器启动发动机。

允许仅用一辆拖车拖一辆汽车。

23.2

进行车辆牵引:

a)使用刚性或柔性联轴器;
B)将牵引车的部分装载在平台或特殊的支撑装置上。

23.3

刚性挂钩应提供不超过 4 m 的车辆间距,柔性挂钩 - 在 4 - 6 m 以内。根据本规则第 30.5 段的要求,每米的柔性挂钩由信号板或旗帜指示(使用涂有反光材料的柔性挂钩除外)。

23.4

当牵引带有挠性挂钩的动力驱动车辆时,被牵引车辆必须具有工作制动系统和转向系统,并且转向栓必须带有刚性挂钩。

23.5

仅当驾驶员在被牵引车辆的车轮后方时才可以在刚性或挠性悬挂装置上牵引动力车辆(除非刚性悬挂装置设计为被牵引车辆提供了与被牵引车辆相同的轨迹,而与旋转量无关)。

23.6

牵引非机械车辆只能在刚性挂钩上进行,前提是其设计为被牵引车辆提供了与被牵引车辆重复的轨迹,而与旋转量无关。

23.7

应当按照本规例23.2的“ b”项的要求,牵引具有无效转向的动力车辆。

23.8

牵引开始之前,电动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就信号程序达成一致,尤其是在停车时。

23.9

在刚性或柔性挂接装置上牵引期间,禁止在被牵引车辆(乘用车除外)和牵引车车身中运送乘客,以及在平台或平台上部分装载牵引该车辆的情况下一种特殊的支撑装置 - 在所有车辆中(牵引车的驾驶室除外)。车辆)。

23.10

禁止拖带:

a)如果制动系统出现故障(或没有制动系统)的牵引车的实际质量超过牵引车的实际质量的一半;
B)雨夹雪时的灵活挂钩;
C)如果耦合车辆的总长度超过 22 m(路线车辆 - 30 m);
D)没有侧挂车的摩托车,以及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或自行车;
ґ)一辆以上的车辆(除非与国家警察局的授权单位同意两辆或多辆车辆的牵引程序)或一辆带有拖车的车辆;
D)公交车。

23.11

只有在拖车与拖拉机相匹配且满足其操作要求的情况下,并且由工厂安装的牵引装置,且由拖车,拖拉机或其他拖拉机和拖车组成的车辆的组合件才允许运行。制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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