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规则。 某些交通问题需要与国家交通监察部门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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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规则。 某些交通问题需要与国家交通监察部门协调。

32.1

以下是与国家警察达成的共识:

a)亭子,亭子,广告媒体,移动交易点以及在相邻区域,建筑物,构筑物的放置-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的行政处所,在道路通行权或城市街道和道路的红线及其人为结构中;
B)由五辆以上汽车组成的立柱的状况和运动顺序;
C)两辆或更多车的牵引程序;
D)可以进行驾驶车辆培训的路线和道路清单(根据乌克兰内阁660年30.08.2017月XNUMX日第XNUMX号决议,从交通规则中排除)。

立法法规定的其他确保道路安全的问题也与国家警察机构协调。

32.2

与领土事务内政部提供服务的机构达成以下协议:

a)特殊声光信号装置在车辆上的技术要求,设计和安装(在大型和重型车辆,宽度超过2,6 m的农业机械上安装橙色闪光灯),应急车辆的灯光标志和识别标志,以及在车辆外侧表面倾斜地涂白色条纹;
B)重新装备车辆。

立法法规定的其他问题也与领土机构协调,以提供内政部的服务。

32.3

在进行汽车维修和保养的专业企业中,禁止修改车身或底盘(车架),汽车发动机的识别号和车牌,以及对其的损坏(转移,紧固,修复等)。 n。)事先未与领土机构协调,以提供内政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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