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规则。 停车和停车。
15.1
应当在特别指定的地方或路边停车和停放车辆。
15.2
在没有特别指定的场所或路缘石的情况下,或者在无法停车或停车的情况下,可以将其靠近行车道的右边缘(如果可能,应向右移动,以免干扰其他道路使用者)。
15.3
在定居点中,允许在道路的左侧停车和停车,在每个方向上都有一条车道用于通行(中间没有电车轨道),并且没有标记1.1隔开,并且在单向道路的左侧。
如果道路上有林荫大道或分隔带,则禁止在附近停下并停放车辆。
15.4
禁止将车辆分两排或更多排放置在行车道上。 没有侧面拖车的自行车,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可以在行车道上最多放置两排。
15.5
允许将车辆停放在与车道边缘成一定角度的位置,以免妨碍其他车辆的行驶。
在人行道附近或其他有行人通行的地方,允许仅与前部成一定角度停放车辆,在斜坡上 - 仅与后部成一定角度。
15.6
在沿人行道的行车道上,所有车辆均应停放在由标有5.38的路标5.39、7.6.1指示的地方停车,装有标有7.6.2、7.6.3、7.6.4、7.6.5之一的汽车可以在人行道上停车。仅在铭牌上显示摩托车。
15.7
在没有通过交通控制来调节设置方法的斜坡和上升路上,车辆必须与车道边缘成一定角度放置,以免对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障碍,并排除这些资金自发流动的可能性。
在这样的区域中,允许沿着车道的边缘停放车辆,将转向轮放置在这样的位置,以排除车辆自发运动的可能性。
15.8
在下列方向的有轨电车轨道上,位于与非轨道车辆行驶行车道同一平面的左侧,仅在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情况下才允许停车,而在靠近行车道的右边缘 - 仅供乘客上(下)车或满足本规则的要求。
在这些情况下,电车的行驶应该没有障碍。
15.9
禁止停车:
a) | 在平交道口; |
B) | 在电车轨道上(本规则第15.8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
C) | 在立交桥,桥梁,立交桥及其下方以及隧道中; |
D) | 在人行横道处,且距人行横道的距离均在10m附近,除非在交通方面具有优势; |
ґ) | 在没有人行横道的交叉路口且距相交行车道边缘的距离小于10 m处,除了在交通方面具有优势的停车站和在T形交叉路口与人行道相对的停车站之外,那里有连续的标记线或分隔带; |
D) | 在实线,分隔条或行车道的相对边缘与已停下的车辆之间的距离小于3 m的地方; |
E) | 距停靠路线车辆停靠点30m以内,无停靠点的,距两侧停靠点路标30m以内; |
є) | 离道路工程的指定执行地点及其执行区域不到10 m。这将对正在运行的技术车辆造成障碍; |
g) | 在无法迎面而来的交通或车辆绕行的地方; |
1H) | 在车辆挡住其他驾驶员的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的地方; |
和) | 距离附近领土的出口不超过10 m,并且直接在出口处。 |
15.10
禁止停车:
a) | 在禁止停车的地方; |
B) | 在人行道上(由安装有标志的相应路标指示的地方除外); |
C) | 在人行道上,但汽车和摩托车除外,它们可以放在人行道的边缘,行人至少留出2 m的空间; |
D) | 离平交道口不超过50 m; |
ґ) | 在危险的转弯和道路纵向轮廓上的凸形裂缝区域内的外部居民点,并且在至少一个运动方向上的能见度小于或等于100 m; |
D) | 在站立的车辆将无法让其他车辆行驶或对行人造成障碍的地方; |
E) | 离容器位置和/或用于收集生活垃圾的容器不超过5 m,其位置或布置符合法律要求; |
є) | 在草坪上。 |
15.11
在黑暗中以及在能见度不足的情况下,只允许在停车区或道路外在居民点以外的地方停车。
15.12
驾驶员不得在未完成所有措施之前离开车辆,以防止其未经授权的行驶,侵入和(或)非法拥有。
15.13
如果它威胁安全并给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障碍,则禁止打开车门,打开车门并离开车内。
15.14
在禁止停车地点强行停车时,驾驶人必须采取一切措施将车辆移走,无法移走的,按照本办法第9.9、9.10、9.11条的要求办理。规则。
15.15
除以下情况外,禁止在行车道上安装妨碍车辆通过或停车的物体:
- 交通事故登记;
- 进行道路工程或与占用车道有关的工作;
-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限制或禁止车辆和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