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规则。 使用外部照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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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规则。 使用外部照明设备。

19.1

在黑暗中以及在可见度不足的条件下,无论道路的照明程度如何,以及在行驶中的车辆的隧道中,都必须打开以下照明设备:

a)在所有机动车上-近光灯(主光束);
B)在轻便摩托车(脚踏车)和马拉手推车(雪橇)上-前灯或灯笼;
C)在拖车和牵引车上-信号灯。

注。 在机动车的能见度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打开雾灯,而不是近光灯(远光)。

19.2

远光灯应至少切换到近光灯 250m。面对迎面而来的车辆,以及何时可能使其他驾驶员,尤其是朝同一方向行驶的驾驶员蒙蔽。

如果迎面驶来的车辆的驾驶员通过定期切换大灯指示需要这样做,则必须在更大的距离处切换灯光。

19.3

在迎面而来的车辆的前照灯引起行驶方向的能见度下降的情况下,驾驶员必须在实际能见度的条件下将速度降低到行驶方向上不会超过安全道路的速度,并且在致盲的情况下,在不改变车道的情况下停车并打开应急灯警报。 只有在失明的负面影响过去之后,才允许恢复运动。

19.4

在黑暗中在道路上停车时以及在车辆可见性不足的情况下,必须打开侧灯或驻车灯,在强制停车的情况下,还必须提供紧急警告灯。

在可见度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另外打开近光灯或雾灯和后雾灯。

如果侧灯有故障,应将车辆移开道路,如果不可能,则必须按照本规则第9.10和9.11段的要求进行标记。

19.5

雾灯可在能见度不足的情况下单独使用,也可与近光灯或远光灯一起使用,夜间在道路未照明的路段 - 仅与近光灯或远光灯一起使用。

19.6

聚光灯和探照灯仅在执行公务时可供操作车辆的驾驶员使用,并采取措施以免使其他道路使用者致盲。

19.7

禁止将后雾灯连接到制动信号上。

19.8

按照“分段”的要求建立的公路火车标志а“本规则第30.3条应在驾驶中,夜间或在能见度不足的情况下-以及在强制停车期间,在道路上停车或停车期间一直亮着。

19.9

无论在白天还是晚上,后雾灯都只能在能见度较低的条件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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