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和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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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和停车

于8年2020月XNUMX日修订

12.1.
允许在路边的道路右侧停车和停放车辆,如果没有 - 在其边缘的行车道上以及在规则第 12.2 段规定的情况下 - 在人行道上。

在道路的左侧,允许在每个方向具有一个车道的道路上的中途停车和停车,而中间没有电车轨道;在单向交通的道路上(在允许单向行驶的道路的最大允许质量超过3,5吨的卡车上允许停车和停车)只是停止加载或卸载)。

12.2.
允许将车辆平行于车道边缘停放一排。 没有侧挂车的两轮车可以排成两排。

停车场(停车场)停放车辆的方法由标志6.4和道路标线确定,标志6.4与车牌8.6.1-8.6.9之一 

并带有或不带有道路标记线。

标志 6.4 与板 8.6.4 - 8.6.9 之一的组合 

如果行车道的配置(局部加宽)允许这样的布置,则以及通过道路标记线,可以使车辆相对于行车道的边缘成一定角度定位。

在与车道接壤的人行道边缘,仅允许在标有标志 6.4 且牌照为 8.4.7、8.6.2、8.6.3、8.6.6 - 8.6.9 之一的地方停放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自行车。 XNU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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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为了在村外长期休息,过夜等目的,只能在指定区域或道路外停车。

12.4.
禁止停车:

  • 在电车轨道上及其附近,如果这会干扰电车的运动;

  • 在铁路道口,隧道,立交桥,桥梁,立交桥(如果该方向上的行车道少于三个)的下方;

  • 在实心标记线(行车道的边缘除外),分隔带或行车道的相对边缘与停止的车辆之间的距离小于3 m的地方;

  • 在行人过路处且在前方5 m附近;

  • 当在至少一个方向上可见的道路小于100 m时,在接近危险转弯和道路纵向轮廓的凸形裂缝的行车道上;

  • 在行车道的相交处,距相交行车道的边缘不超过5 m,但与具有实线或分隔带的三边形相交(相交)的侧通道相对的一侧除外;

  • 距离路线车辆停靠点或客运出租车停靠点不到 15 米,标有标记 1.17,如果没有 - 距离路线车辆停靠点或客运出租车停靠点指示器(上下车停靠点除外)乘客,如果这不干扰路线车辆或用作客运出租车的车辆的移动);

  • 在车辆将阻塞交通信号灯,其他驾驶员的交通标志或无法驾驶(进入或退出)其他车辆的地方(包括在自行车道或自行车道上,并且距离自行车道或自行车道的交叉点小于5 m) ;或会干扰行人的活动(包括在同一水平的行人路与人行道的交叉处,旨在为行动不便的人提供便利);

  • 在自行车道上。

12.5.
禁止停车:

  • 在禁止停车的地方;

  • 标有标志2.1的道路行车道上的外部居民点;

  • 离平交道口不超过50 m。

12.6.
如果在禁止停车的地方强制停车,驾驶员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将车辆从这些地方移开。

12.7.
如果会干扰其他道路使用者,则禁止打开车门。

12.8.
如果驾驶员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排除车辆的自发移动或在驾驶员不在的情况下使用车辆,则驾驶员可以离开座位或离开车辆。

禁止在没有成年人的情况下将7岁以下的儿童留在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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