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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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职责

于8年2020月XNUMX日修订

4.1.
行人必须沿着人行道、人行道、自行车道移动,如果没有人行道,则必须沿着路边移动。 携带或携带大件物品的行人,以及坐轮椅的人,如果他们在人行道或肩膀上的移动会干扰其他行人,则可以沿着行车道边缘移动。

在没有人行道、人行道、自行车道或路边的情况下,以及如果无法沿着它们移动,行人可以沿着自行车道移动或沿着行车道边缘走一条线(在有分隔带的道路上) ,沿着行车道的外缘)。

沿着行车道的边缘行驶时,行人应朝车辆的方向行驶。 在这种情况下,坐在轮椅上运动,驾驶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自行车的人必须遵循车辆的行驶方向。

当过马路并在夜间或在能见度不佳的情况下沿着路边或行人道的边缘行驶时,建议行人,并且要求行人携带带有回射元件的物体,并确保定居点外的车辆驾驶员能看见这些物体。

4.2.
沿着行车道组织的行人队列只允许在不超过四个人的右侧车辆的移动方向上移动。 在左侧的纵队前后应有红旗护送,在黑暗中和能见度不足的情况下 - 开灯:前面 - 白色,后面 - 红色。

成群结队的儿童只能在人行道和人行道上行驶,如果他们不在场,也可以在路边行驶,但只能在白天,并且只有在有成人陪同的情况下。

4.3.
行人必须在人行横道过马路,包括地下和高架人行横道,如果没有人行横道,则在人行道或路边的交叉路口。

在受管制的十字路口处,只有在有标记1.14.1或1.14.2表示这种人行横道的情况下,才允许交叉路口(对角线)横穿道路。

如果没有交叉路口或交叉路口,则允许在没有分界线和围栏的区域中与行车道边缘成直角穿过道路,在两个方向上清晰可见。

本款的要求不适用于自行车区域。

4.4.
在交通管制的地方,行人必须由交通管制员或行人交通信号灯引导,如果没有交通信号灯,则由运输交通信号灯引导。

4.5.
在不受管制的行人过路处,行人在估计到行进车辆的距离,行进速度并确保过路处对他们而言安全之后,便可以进入车道(电车轨道)。 另外,当在人行横道外过马路时,行人不得干扰车辆的行驶,并且不得在不确保没有车辆驶近的情况下留下站立的车辆或其他限制能见度的障碍物。

4.6.
离开人行道(电车轨道)时,如果与确保交通安全无关,则行人不得徘徊或停车。 没有时间完成过境的行人应在安全小岛上或在分流交通方向相反的线上停下来。 只有在确保更多交通的安全并考虑到交通信号灯(交通控制器)的信号之后,才能继续过渡。

4.7.
当车辆以闪烁的蓝光(蓝色和红色)和特殊的声音信号接近时,行人必须避免过马路,位于行车道(电车轨道)上的行人必须立即离开行车道(电车轨道)。

4.8.
只允许在车道上方的着陆点等候穿梭车和出租车,如果没有,则可以在人行道或路边等候。 在未设置高架停靠区的线路车辆停靠点,车辆停靠后方可进入行车道上车。 下车后,必须立即清理道路。

行人穿越车道至路线车辆停车处或离开路线车辆时,必须按照本规则第 4.4 至 4.7 款的要求进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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