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的义务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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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的义务和权利

2.1

电动汽车的驾驶员必须具备:

a)驾驶相应类别车辆的权利证明;
B)车辆的登记证件(用于武装部队,国民警卫队,国家边防部队,国家特种运输服务局,国家特种部队,民事救援行动救援局的车辆-技术票);
C)如果在车辆上安装闪光灯和(或)特殊声音信号装置 - 由内务部授权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如果在大型和重型车辆上安装橙色闪光灯 - 颁发的许可证由国家警察授权单位进行,但在宽度超过 2,6 m 的农业机械上设置闪烁的橙色信标的情况除外;
D)行驶中的车辆-路线图和时间表; 在运载危险货物的重型和大型车辆上,-符合特别规则要求的文件;
ґ)有效的保险单(绿卡保险证书),用于订立针对土地车辆所有人的强制性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以强制性保险单的可视形式(通过电子或纸质媒介)的此类强制性保险的有效内部电子合同,该信息已得到确认信息包含在由乌克兰汽车(运输)保险局运营的单个集中式数据库中。 依法可免除乌克兰地面车辆所有人民事责任强制保险的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相关的证明文件(证书)(27.03.2019/XNUMX/XNUMX修订);
D)如果在车辆上安装了“有残疾驾驶员”识别标记,则确认该驾驶员或乘客有残疾的文件(有明显残疾迹象的驾驶员或运输有明显残疾迹象的驾驶员除外)(于11.07.2018年XNUMX月XNUMX日添加小节)。

2.2

车辆的拥有人以及合法使用车辆的人,可以将车辆转让给另一人,该另一人拥有驾驶相应类别车辆的权利证明。

车辆的所有者可以将此类车辆转让给持有驾驶执照的其他人,以驾驶相应类别的车辆,并向他传递该车辆的注册文件。

2.3

为了确保道路安全,驾驶员必须:

a)出发前,检查并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和完整性,正确放置和固定货物的安全;
B)专心,监视交通状况,相应地对其变化作出反应,监视货物的正确放置和固定,车辆的技术状况,并且不要分散在道路上驾驶该车辆的注意力;
C)在配备有被动安全装置(头枕,安全带)的车辆上,请使用它们,并且不要运输不系安全带的乘客。 如果学生正在驾驶,以及在居住区,生理学特征会干扰安全带的残疾人士和驾驶员,运营和特种车辆及出租车的驾驶员和乘客,禁止系教驾驶的人(此外,第11.07.2018条修改) .XNUMX);
D)在骑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时,要戴上安全帽,不要携带没有安全帽的乘客;
ґ)不要堵塞行车道和道路分配;
д)不要通过您的行动对道路安全构成威胁;
E)将识别出交通阻塞的事实告知国家警察的道路经营组织或授权单位;
є)不要采取行动,以免损坏道路及其组成部分以及对使用者造成伤害。

2.4

应警务人员的要求,驾驶员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停止以下活动:

a)出示第2.1段所述文件以供核实;
B)有机会检查单位数量和车辆的完整性;
C)在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有机会依法检查车辆,包括使用特殊设备(设备) 从射频识别的不干胶标签上读取有关车辆通过强制性技术控制的信息,以及(更新23.01.2019) 检查依法受到强制性技术控制的车辆的技术状况。

2.4-1 在进行重量控制的地方,应重量控制点的雇员或警务人员的要求,卡车(包括电动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停止遵守本规则的要求,并且:

a)移交本规则第2.1款“ a”,“ b”和“ d”小节规定的文件以供核实;
B)根据既定程序为车辆和拖车(如果有)提供重量和/或尺寸控制。

2.4-2 如果在控制重量和重量时,发现实际重量和/或总体参数与既定规范和规则不一致,则禁止此类车辆和/或挂车行驶,直到该车辆获得允许以既定顺序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超过重量或总体参数的许可规章制度,就此制定相应的行为。

2.4-3 在边界带和受控边界区域内的道路部分,应国家边境服务局授权人员的要求,驾驶员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要求停车,并且:

a)出示第 2.1 段“b”项中规定的文件以供核实;
B)提供检查车辆并检查其单位数量的机会。

2.5

驾驶员必须应警察的要求,以规定的方式接受身体检查,以建立酒精,麻醉品或其他中毒状态,或停留在药物的作用下,以降低注意力和反应速度。

2.6

根据警务人员的决定,如果有适当的理由,则驾驶员必须接受特殊检查,以确定安全驾驶车辆的能力。

2.7

除外国外交机构和其他代表处的车辆,国际组织的车辆,特种车辆的驾驶员外,驾驶员还必须提供以下车辆:

a)警务人员和卫生工作者,将需要紧急(紧急)医疗服务的人员运送到最近的医疗机构;
B)警务人员执行与检控罪犯,将罪犯移交给国家警察以及运输损坏的车辆有关的不可预见和紧急的公务。
注:
    1. 要运输损坏的车辆,仅涉及卡车。
    1. 使用车辆的人必须签发证明,说明行进的距离,旅行的持续时间,其姓名,位置,证明编号,单位或组织的全名。

2.8

驾驶带有标志性“残疾驾驶员”的电动婴儿车或汽车的残疾驾驶员或载有残疾乘客的驾驶员可能会偏离路标3.1、3.2、3.35、3.36、3.37、3.38和3.34的要求(如果有)在表7.18下。

2.9

司机被禁止:

a)以酒精,麻醉品或其他中毒状态驾驶车辆或停留在降低注意力和反应速度的药物的影响下;
B)在痛苦的状态,疲劳的状态下驾驶车辆,并在会降低反应和注意力速度的医学(医疗)药物的影响下驾驶汽车;
C)驾驶未在内政部授权机构注册的车辆,或者在法律规定有执行该义务的法律的情况下未通过部门注册的车辆,无牌照或无牌照的情况:
    • 不属于该设施;
    • 不符合标准要求;
    • 未固定在为此目的的地方;
    • 覆盖有其他物体或被污染,这不能从20 m的距离清楚地识别车牌符号;
    • 熄灭(在夜间或可见度不足的情况下)或倒转;
D)将车辆控制权转移给处于酒精,麻醉或其他中毒状态或处于疼痛状态的降低注意力和反应速度的药物影响下的人员;
ґ)将车辆控制权转让给没有驾驶执照的人,如果这不适用于根据本规则第24条的要求进行的驾驶培训;
D)在车辆行驶中,使用手持通讯设备(操作中的车辆驾驶员执行紧急工作时除外);
E)如果驾驶员或乘客没有确认残疾的证件(具有明显残疾迹象的驾驶员或运输具有明显残疾迹象的驾驶员除外),请使用标识标记“残疾驾驶员”。

2.10

万一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

a)立即停止车辆并留在现场;
B)按照本规则第9.10条的要求开启紧急信号并安装紧急停车标志;
C)请勿移动与事故有关的车辆和物体;
D)采取可能的措施向受害人提供医疗援助,致电紧急(救护车)医疗队;如果无法采取这些措施,则向在场的人寻求帮助,并将受害人送往医疗机构;
ґ)如果无法执行本《规则》第2.10段“ d”小段中列出的行动,则应事先将受害者带上车辆,带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并事先确定事故发生的地点以及停车后的位置; 在医疗机构中,告知您车辆的名称和车牌(并出示驾驶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车辆的登记文件)并返回现场;
D)向国家警察的机关或授权单位报告交通事故,写下目击者的姓名和地址,等待警察的到来;
E)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保存事件的痕迹,围起来,并绕开事件现场;
є)在进行医疗检查之前,请勿在未处方医务人员的情况下饮用酒精,毒品或以其为基础制成的药品(官方认可的急救箱中的药品除外)。

2.11

如果由于交通事故而没有人员伤亡,也没有对第三方造成任何实质性损害,并且车辆可以安全行驶,则驾驶员(如果在评估发生的情况方面达成共识)可以到达最近的哨所或向国家警察起草相关材料。制定事件计划并在事件下签名。

第三方是与道路交通相关的其他道路使用者。

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如果参加现行的强制性民事责任保险合同中指定的车辆,则该车辆必须由有责任保险的人员操作,没有受伤(死亡)人员,并且前提是此类车辆的驾驶员同意事故的情况如果他们没有酒精,麻醉药或其他中毒的迹象,或者停留在降低注意力和反应速度的药物的影响下,并且这些驾驶员根据汽车(运输)保险局制定的模型起草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联合报告。 在这种情况下,上述车辆的驾驶员在起草本段规定的信息后,应免除本规则第2.10段“ d”至“є”项规定的义务。

2.12

车主有权:

a)以规定的方式将车辆的处置托付给他人;
B)如果根据本规则第2.7段将车辆提供给警察和卫生官员,则应偿还费用;
C)因道路,街道,铁路道口状况不符合交通安全要求而蒙受的损失的赔偿;
D)安全舒适的驾驶条件;
ґ)请求有关道路状况和行车路线的最新信息。

2.13

可以将驾驶权授予以下人员:

    • 1岁以下的机动车和轮椅(A16,A类);
    • 汽车,轮式拖拉机,无人驾驶车辆,农业机械以及其他在道路网络中运行的各种类型的机械(类别B1,B,C1,C),但18岁以下的公交车,电车和无轨电车除外;
    • 从1岁开始,带有拖车或半拖车的汽车(类别BE,C19E,CE),以及用于重型和危险货物运输的汽车;
    • 公交车,电车和无轨电车(类别D1,D,D1E,DE,T)-从21岁开始。车辆属于以下类别:

A1 -摩托车,排量最大为50立方米的轻便摩托车,踏板车和其他两轮车。 厘米或功率高达4 kW的电动机;

А -具有排量为50立方米的发动机的摩托车和其他两轮车。 厘米或更大或功率为4千瓦或更大的电动机;

V1 -四轮车和三轮车,带侧拖车的摩托车,电动轮椅和其他三轮(四轮)最大允许重量不超过400公斤的汽车;

В -允许的最大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7700磅)的汽车,除驾驶员座位外,座椅数量为八,具有B类拖拉机和拖车的车辆组成,其总质量不超过750千克;

S1 -用于运输货物的车辆,其允许的最大质量为3500至7500千克(7700至16500磅),带有C1类牵引车和拖车的车辆组成,其总质量不超过750公斤;

С -用于运输货物的车辆,其允许的最大质量超过7500千克(16500磅),带有C类牵引车和拖车的车辆组成,其总质量不超过750公斤;

D1 -用于载客的公共汽车,其座位数(驾驶员座位除外)不超过16个,其组成为D1类牵引车和拖车,且总质量不超过750公斤;

D -用于载客的公共汽车,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量超过16个,带有D类牵引车和拖车的车辆总重不超过750公斤;

BE,C1E,CE,D1E,DE -装有B,C1,C,D1或D类拖拉机和拖车的车辆,其总质量超过750公斤;

T -电车和无轨电车。

2.14

驾驶员有权:

a)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式驾驶车辆,并在道路,街道或其他禁止其移动的地方载运乘客或货物;
B)根据1029年26.09.2011月XNUMX日乌克兰内阁第XNUMX号决议的规定排除在外;
C)知道负责监督交通的国家机构官员停车,检查和检查车辆的原因,以及其姓名和位置;
D)要求监督交通并停止车辆的人出示其身份证;
ґ)从参与确保道路安全的官员和组织那里获得必要的帮助;
д)对违反法律的警官的行动提出上诉;
E)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手段无法防止公民的人身伤亡的情况下背离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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