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责任仍然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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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责任仍然是一个问题

双重责任仍然是一个问题 采访保险监察员 Alexandra Viktorova。

双重责任仍然是一个问题

在保监会上半年工作报告中,我们看到 超过 50% 的投诉与汽车保险有关,其中大部分与强制性第三者责任保险有关。

司机抱怨什么缺点?

– 2011年,保险申诉专员办公室收到商业保险领域个案书面投诉14万余件,今年上半年为7443件。 事实上,其中一半以上与汽车保险有关——主要是车主的强制性民事责任保险和自愿性汽车保险。 汽车保险。

保险公司最常抱怨所谓的。 双重责任保险,保险公司要求补交保费导致的重新计算,以及逾期保费,以及车辆售出后未使用部分保费获得退还的问题。

另一方面,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人在其投诉中表示全部或部分拒绝支付赔偿、清算程序延误、难以提供有关损害赔偿的材料、关于与清算索赔有关的所需文件的信息不足,以及保险公司对其拒绝和赔偿金额的立场的不可靠证明。 报告的问题除其他外,涉及未经授权将车辆损坏归类为总损坏,即使维修成本未超过其市场价值,低估损坏前车辆的价值以及高估事故成本, 人身伤害的赔偿金额, 更换车辆租赁费用的报销, 受害者决定选择修理车辆的零件类型的权利, 保险公司使用易损件的合法性,车辆商业价值损失的赔偿问题,要求出示说明备件购买类型和来源的原始发票,降低车身和油漆费率,以及将增值税作为赔偿的一部分。

另见:双重索赔的结束。 指导

 保险公司仍在使用廉价替代品来弥补损失。 新闻秘书怎么看?

– 在第三方责任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须遵守民法典规定的全额赔偿规则。 通常,受害方有权将损坏的物品恢复到以前的状态,即汽车的修理必须按照其制造商提供的技术进行,以保证安全和适当质量的方式进行其后续操作。 因此,应支持一般管辖法院判例法中占主导地位的观点,即如果原装零部件受到损坏,受害方有权向汽车制造商按原装零部件的价格要求赔偿。这是必要的。 替换它们。 但是,修理车辆的费用不得超过损坏前的市场价值,而且此类修理不得导致受害人致富。

很高兴知道: 谁是替代车??

强制民事责任保险索赔的车辆损坏赔偿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也与保险人能否降低用于修理损坏汽车的备件价格的问题有关。 车辆由于其年龄,在实践中称为折旧。 最高法院应我的请求,于 12 年 2012 月 80 日在本案中裁定(No. III ChZP 11/XNUMX),保险公司有义务应受害人的请求,对故意和经济的修理损坏的车辆所需的新零件和材料的合理成本,并且只有当保险公司证明这会导致车辆价值增加时,赔偿才能减少与该增加相对应的金额。 为支持该裁决,最高法院强调,适用的规定并未提供减少对新部件价值与受损部件价值之间差额的赔偿的理由。 受害方有权期望从保险人处获得支付新零件成本的费用,而安装新零件是使车辆恢复到造成损坏前的状态所必需的。

在全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抱怨不诚实行为是很常见的。 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减去严重损坏的汽车和事故的费用。 你认为保险公司应该买一辆“经过测试”的汽车并支付全额赔偿吗? 还有安全问题。 几乎所有被保险公司认定为完全丢失的车辆都被送回了道路。 这些是正确的做法吗?

– 关于责任保险,当车辆损坏到无法修复的程度,或者其价值超过碰撞前车辆的价值时,即为全损。 赔偿金额是事故前后车子价值差对应的金额。 保险人有义务可靠地确定赔偿数额并支付相应的数额。 这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帮助受害方为他们的汽车找到买家。 修改法律以根据该法案本身将受损车辆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将是错误的决定,这不仅是因为对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的深远干涉,而且还因为关于是否因此,损失应被限定为全部损失,并且受害方对保险人编制的估计的正确性表示怀疑。

另请参阅:估计器的问题

值得回顾的是,根据现行规则,车辆的所有者,其中承运人,制动或转向系统的元件得到维修,这是由于汽车保险合同或第三方所涵盖的事件而引起的责任保险,有义务进行额外的技术检查,然后将这一事实告知保险公司。 严格执行该规定将防止那些发生事故的车辆返回道路,这些车辆的技术条件差,对道路安全构成威胁。

所谓的为车主选择民事责任保险时要寻找什么。 汽车责任险?

– 机动车所有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原则和保险范围由《强制保险法》规定。 因此,车主无论选择哪家保险公司,都将获得相同的保险保障。 因此,区分各个保险公司报价的唯一标准似乎是价格,即保费的大小。 然而,一些保险公司提供额外的保护作为强制保险的奖励,例如援助保险。 此外,各个保险公司执行合同的做法可能各不相同,不幸的是,低保费并不总是与高质量的服务相结合。 我发布的定期报告显示,针对一些保险公司的投诉数量远远超过其市场份额。 这些投诉不仅涉及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赔偿估计不足,还涉及解除合同或保费数额的纠纷。 因此,在选择保险公司时,不仅要考虑保险的价格,还要考虑保险公司的声誉或更有经验的熟人在这方面的意见。

向保险申诉专员投诉的程序是什么?

– 保险监察员代表保单持有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合同受益人、养老基金成员、专业养老金计划参与者和领取资本养老金的人或其受益人的利益。 这些人有机会联系我投诉他们的案件。 如需干预,必须向保险监察员办公室发送书面投诉,地址为:st. 耶路撒冷 44, 00-024 华沙。 投诉必须包括您的详细信息、与索赔相关的法律实体、保险或保单编号、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摘要,以及对保险公司的索赔和支持您立场的论据。 . 您还必须对案件的处理方式设定预期,即是否会干预保险公司的事务,或者只是表达对案件的立场。 投诉应附有与保险公司的往来信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如果申请人代表他人行事,还必须附上授权他代表该人的授权书。

监察员办公室还通过电话和回复电子邮件询问提供免费信息和建议。 有关此问题的更多信息,请访问网站 www.rzu.gov.pl。

去年,应一位发言人的要求,最高法院裁定向受害者租用一辆替代汽车。 这是什么结果?

– 在 17 年 2011 月 05 日的裁决中(参考编号 III CHZP 11/XNUMX – 编辑注),最高法院确认,在第三方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对机动车损坏或毁坏的责任不用于官方目的,包括有意和经济上合理的租用替代车辆的费用,但不取决于受害人无法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因此,租用替代汽车的目的不仅是像保险公司先前声称的那样经营业务,而且还可以用它来进行日常活动。 法院还同意我们的观点,即不能以受害方是否证明他不能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起来不舒服为条件来报销更换车辆的费用。 根据最高法院的说法,如果受害方拥有另一辆免费可用的汽车,或者不打算通过租用替换车来使用它,或者在维修期间没有使用它,则租用替换车是不合理的。 还应记住,租用的汽车必须与损坏的汽车属于同一级别,并且租金必须与当地市场的实际价格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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