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有特殊信号的交通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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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特殊信号的交通车辆

3.1

履行紧急服务任务的作业车辆驾驶员可能会违反本规则第8节(交通管制员发出的信号除外),10、11、12、13、14、15、16、17、18、26、27和本规则第28.1段的要求开启蓝色或红色闪烁的灯光以及特殊的声音信号,并确保道路安全。 如果不需要进一步吸引道路使用者的注意力,则可以关闭特殊声音信号。

3.2

如果车辆接近蓝色闪烁的灯光和(或)特殊的声音信号,则可能对行驶造成障碍的其他车辆的驾驶员必须让路,并确保所指示的车辆(及其伴随的车辆)畅通无阻。

在有护卫队护卫的车辆上,必须打开近光灯。

如果此类车辆仅包括蓝色,红色或红色的闪烁信标,则其他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停在行车道的右边缘(在道路的右侧)。 在具有分隔车道的道路上,向同一方向行驶的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满足此要求。

3.3

如果护送在车队前面行驶的车辆的车队时打开蓝色和红色或仅红色的闪烁信标,则必须用绿色或蓝色和绿色闪烁的闪光灯关闭车辆,然后解除对其他车辆行驶的限制资金。

3.4

禁止超车并超越带有蓝色和红色或只有红色和绿色或蓝色和绿色的闪烁信标的车辆以及带有它们的车辆(立柱),并不得以立柱的速度在相邻车道上行驶或占据立柱的位置。

3.5

当驶近具有蓝色闪烁且有特殊声音信号(或未打开特殊声音信号),站在侧面(行车道附近)或行车道的固定车辆时,驾驶员必须将速度降低至40 km / h,如果交通管制员相应的停车信号。 您只能在交通管制员的许可下继续驾驶。

3.6

在带有“儿童”标识的车辆,在道路维修服务的机动车辆上进行作业时,大型和重型车辆上,农业机械上打开橙色闪烁的灯,其宽度超过2,6 m。为他们提供运动上的优势,并引起注意和警告危险。 同时,允许道路维修服务车辆的驾驶员在道路上进行工作时偏离道路标志(优先标志和标志3.21、3.22、3.23除外),道路标记以及第11.2、11.5、11.6、11.7、11.8,本规则第11.9段的“ b”,“ c”,“ d”小段中的11.10、11.12、11.13、26.2项必须确保道路安全。 其他车辆的驾驶员不得干扰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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