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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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

于8年2020月XNUMX日修订

16.1.
在高速公路上,禁止:

  • 行人,宠物,自行车,轻便摩托车,拖拉机和自走式汽车,其他车辆的行驶,其速度根据技术特征或状况而定,低于40 km / h;

  • 允许最大质量超过3,5吨的卡车在第二车道之外的行驶;

  • 在标有6.4或7.11标志的特殊停车区外停车;

  • 掉头进入分隔条的技术空白;

  • 备份;

16.2.
如果在行车道上被迫停车,驾驶员必须根据规则第7节的要求指定车辆,并采取措施将其带到指定车道(行车道边缘线右侧)。

16.3.
本部分的要求也适用于标有5.3标志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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