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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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使用道路标志,道路标记,道路设备,交通信号灯以及交通管制员来执行交通管制。

8.2

交通标志相对于道路标志具有优势,并且可以是永久性的,临时的并且具有可替换的信息。

临时交通标志放置在便携式设备,道路设备上或固定在黄色背景的广告牌上,相对于永久性交通标志具有优势。

8.2.1 交通标志的使用符合本规则,并且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交通标志的放置方式应使道路使用者无论在白天还是在黑暗中都清晰可见。 同时,道路标志不应被障碍物完全或部分挡住道路使用者。

在行驶方向上至少100 m的距离处应可见交通标志,且交通标志的高度不得高于行车道的高度6 m。

沿道路的与行驶方向相对应的位置安装了交通标志。 为了改善对道路标志的感知,可以将其放置在道路上方。 如果道路上有一个以上的单向行驶车道,则沿相应方向的道路安装的路标会复制在分隔带上,行车道上方或道路的另一侧(如果在相反方向上行驶的车道不超过两条)

交通标志的放置方式应使其所针对的交通参与者能够准确地感知到它们所传输的信息。

8.3

交通管制信号优先于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的要求,并且是强制性的。

除闪烁黄色外,交通信号优先于优先交通标志。

驾驶员和行人即使违反交通信号灯,道路标志和标记的要求,也必须遵守交通管制员的其他要求。

8.4

路标分为以下几类:

a) 警告标志。 它们会告知驾驶员通往道路危险区域的方法以及危险的性质。 在本节中驾驶时,必须采取措施以确保安全通过;
B) 优先标志。 设置交叉路口,行车道交叉口或道路狭窄部分的通过顺序;
C) 禁止标志。 引入或取消某些行动限制;
D) 指示性标志。 显示所需的交通方向,或允许某些类别的参与者沿着行车道或其各个路段行驶,并引入或取消一些限制;
ґ) 信息标志。 介绍或取消某种移动方式,并向道路使用者告知定居点的位置,适用特殊规则的各种物体,领土;
D) 服务标记。 告知道路使用者服务设施的位置;
E) 道路标志的迹象。 阐明或限制安装标牌的效果。

8.5

道路标记分为水平标记和垂直标记,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路标一起使用。路标强调或阐明了这些要求。

8.5.1. 水平道路标记确定了特定的运动方式和运动顺序。 它以线条,箭头,铭文,符号等形式应用在道路上或路缘之上。 根据本规则第34.1段的规定,油漆或相应颜色的其他材料。

8.5.2 道路结构和道路设备元素上的白色和黑色条纹形式的垂直标记用于视觉定向。

8.51 道路标记是按照本规则进行的,并且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道路标记无论在白天还是在黑暗中都应对道路使用者可见,并应确保交通安全。 在道路使用者难以看到道路标记(雪,泥土等)或无法恢复道路标记的道路部分,请安装适当的交通标志。

8.6

道路设备被用作交通管制的辅助手段。

它包括:

a)道路建设,改建和修理场所的围栏和光信号设备;
B)安装在分隔条或安全岛上的圆形警示灯柜;
C)导向柱设计用于在可见性差的情况下提供对路缘石和危险障碍物外边缘的可见性。 它们由垂直标记指示,并应配备后向反射器:右侧-红色,左侧-白色;
D)凸面镜提高了驾驶员通过路口或其他视野不足的危险场所时的视野;
ґ)桥梁,立交桥,立交桥,路堤和其他危险路段的路障;
D)在有可能横穿行车道的地方设置行人围栏;
E)道路标记插入物可改善驾驶员在道路上的视觉定向;
є)强制降低车速的装置;
g)噪音车道,以增加道路使用者对道路危险区域的关注。

8.7

交通信号灯用于调节车辆和行人的活动;它们具有绿色,黄色,红色和月白色的光信号,垂直或水平放置。 交通灯可以用实心或轮廓箭头标记,并带有类似X形的行人轮廓。

在信号灯垂直布置信号灯的红色信号处,可以安装带有绿色箭头的白板。

8.7.1 在信号垂直布置的交通信号灯中,红色信号在顶部,绿色在底部,水平在水平:红色在左侧,绿色在右侧。

8.7.2 具有垂直信号布置的交通信号灯可以具有一个或两个附加部分,这些信号部分的绿色箭头(箭头)形式的信号位于绿色信号级别。

8.7.3 交通信号灯具有以下含义:

a)绿色允许移动;
B)黑色背景上的箭头(箭头)形式的绿色允许沿指示的方向移动。 交通信号灯附加部分中绿色箭头(箭头)形式的信号具有相同的值。

如果道路标志未禁止,则允许左转的箭头形式的信号也允许掉头。

附加(附加)部分带有绿色箭头(箭头)形式的信号以及交通信号灯的绿色信号一起通知驾驶员,与其他方向的车辆相比,他在箭头指示的运动方向(一个或多个)上具有优势;

C)呈绿色闪烁表示可以移动,但是会通知禁止移动的信号即将打开。

为了告知驾驶员直到绿色信号燃烧结束为止的剩余时间(以秒为单位),可以使用数字显示器。

D)主绿色信号上绘制有黑色轮廓箭头(箭头),用于告知驾驶员交通信号灯附加部分的存在,并指示除该附加部分的信号以外的其他允许移动方向;
ґ)黄色-禁止移动,并警告即将发生信号变化;
D)一个黄色的闪烁信号或两个黄色的闪烁信号允许移动并通知存在危险的不受管制的十字路口或人行横道;
E)一个红色指示灯(包括一个闪烁的指示灯)或两个红色闪烁的指示灯禁止移动。

附加(附加)部分用绿色箭头表示的信号,以及黄色或红色的交通信号,告知驾驶员在指示的方向上允许行驶,前提是从其他方向行驶的车辆不受阻碍地通过;

牌照上的绿色箭头设置在交通信号灯的红色信号处,信号垂直排列,当红色交通信号灯从最右边的车道(或单向交通的道路上的最左边的车道)打开时,允许沿指示的方向行驶。其他参与者,从其他方向移动到允许移动的交通信号灯;

є)红色和黄色信号的组合禁止移动,并告知随后包括绿色信号;
g)红色和黄色信号上的黑色轮廓箭头不会更改这些信号的值,而会以绿色信号告知允许的运动方向;
1H)附加部分的关闭信号禁止沿其箭头指示的方向移动。

8.7.4 为了调节车辆在道路,道路或行车道上的行驶方向(可以反向),使用了倒车信号灯,该信号灯具有红色的X形信号和向下的箭头形式的绿色信号。 这些信号禁止或允许它们所在的带上移动。

倒车信号灯的主要信号可以用箭头形式的黄色信号补充,该信号呈对角线向右下倾斜,其中包括禁止在道路标记1.9两侧标记的车道中的移动,并告知倒车信号灯信号的变化以及需要更改右侧车道的信息。

当位于两侧标有道路标记1.9的车道上方的倒车信号灯的信号被关闭时,禁止进入该车道。

8.7.5 带字母“ T”形式的四个白月信号的交通灯可用于控制电车的行驶。

仅当下部信号和上部信号中的一个或多个同时打开时才允许移动,其中左侧信号允许向左移动,中间信号(笔直,右侧)向右移动。 如果只有前三个信号打开,则禁止移动。

万一电车交通信号灯关闭或发生故障,电车司机必须遵循红,黄,绿信号灯的要求。

8.7.6 为了调节平交路口的交通,交通灯使用了两个红色信号或一个白月球和两个红色信号,其含义如下:

a)红色闪烁信号禁止车辆通过;
B)闪烁的白色月亮信号表示警报正在运行,并且不禁止车辆行驶。

在铁路道口处,与交通信号灯的禁止信号同时,可以激活声音信号,该信号还告知道路使用者禁止通过平交道口行驶。

8.7.7 如果交通信号灯采用行人剪影的形式,则其效果仅适用于行人,而绿色信号灯则允许行人,红色信号灯则禁止行人。

对于盲人行人,蜂鸣器可能会鸣响以允许行人通行。

8.8

交通控制器的信号。 交通管制员的信号是他的身体位置以及手势,包括带有红色反射镜的杆或盘,其含义如下:

A) 手臂向两侧伸展,放下或右臂弯曲在胸部前:
在左侧和右侧-电车可以直接行驶,无轨车辆可以直接向右侧行驶; 允许行人在交通管制员的胸部后面和后面穿过行车道;

从胸部和背部-禁止所有车辆和行人行驶;

 B) 右臂向前延伸:
在左侧-允许有轨电车驶向左侧的无轨车辆-各个方向; 允许行人在交通管制员身后过马路;

从胸部-所有车辆只能向右移动;

在右侧和背面-禁止所有车辆; 允许行人在交通管制员背后的人行横道过马路;
C) 举手:禁止所有方向的所有车辆和行人。

警棍仅由警察和交警部门用于交通管制。

为了引起道路使用者的注意,哨子发出信号。

交通控制器可以提供其他信号,驾驶员和行人可以理解。

8.9

警察使用以下方法提出停车请求:

a)带有红色信号的信号盘或反光镜,或者指向适当车辆及其进一步停靠位置的手;
B)闪光灯以蓝色和红色或仅以红色和(或)特殊声音信号打开;
C)扬声器设备;
D)一个特殊的板,指示需要停止车辆。

驾驶员必须按照停车规则将车辆停在指定位置。

8.10

如果交通信号灯(倒车灯除外)或交通管制员发出禁止行驶的信号,则驾驶员必须在道路标记1.12(停车线),道路标志5.62(如果不存在)前方停车-不超过平交路口前最近的铁路10 m ,行人过路处(如果没有)以及在其他所有情况下(在相交的行车道前),则不会对行人的移动造成障碍。

8.11

如果在确保道路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驾驶员打开黄色信号或调节器举起双手但不能在不发生紧急制动的情况下将车辆停在本规则第8.10条指定的位置的驾驶员,则可以继续行驶。

8.12

禁止随意安装,拆除,损坏或关闭交通标志,组织交通的技术手段(干扰其工作),放置海报,海报,广告媒体以及安装可能被误认为标志和其他交通控制设备或可能损坏的设备。他们的能见度或效率,盲目的道路使用者,分散他们的注意力并危害道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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