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的义务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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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的义务和权利

4.1

行人必须沿着人行道和人行道行驶,并保持在右侧。

如果没有人行道,人行道或无法沿着人行道行驶,则行人可以沿着自行车道行进,紧贴右侧且不妨碍自行车运动,或者沿着道路一侧成行,一直向右行驶,如果不存在或无法行进她-沿着车道的边缘走向车辆行驶。 在这种情况下,您必须小心并且不要干扰其他道路使用者。

4.2

如果行人沿人行道,人行道或自行车道或路旁移动,则携带重物的行人或没有引擎坐在轮椅上的人,驾驶摩托车,自行车或轻便摩托车,驾驶雪橇,大车等的人会遇到障碍运动,可以沿巷道边缘连续移动一排。

4.3

在居民点以外,沿路缘或行车道边缘行驶的行人应朝车辆的方向行驶。

沿路边或沿轮椅行车道边缘行驶而没有发动机的人,驾驶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或自行车,必须沿车辆运动的方向移动。

4.4

在夜晚和能见度不足的情况下,沿道路或路边行驶的行人应脱颖而出,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在其外衣上装有回射元件,以便其他道路使用者及时发现。

4.5

有条理的人群只能在一行不超过四人的车队中以车辆的方向行驶,但该车队在一个行进方向上所占宽度不得超过车道宽度的一半。 左侧和左侧距离为10-15 m的前后立柱应带有红旗,并在夜间和能见度不佳的情况下-带有灯光:前-白色,后-红色。

4.6

允许有组织的儿童仅在人行道和人行道上行驶,如果没有的话,只能在车道内沿车辆行驶的方向沿着路边行驶,但只能在白天,并且只能由成人陪同。

4.7

行人必须在人行横道(包括地下和高架路)上横穿行车道,如果没有人行横道,则必须在人行道或路缘沿线的交叉路口。

4.8

如果可见性区域中没有交叉路口或交叉路口,并且该道路的双向车道均不超过三个,则在两个方向均清晰可见的地方,并且仅在行人之后,才可以与行车道边缘成直角相交。确保没有危险。

4.9

在交通管制的地方,行人应受到交通管制员或交通信号灯的引导,在这些地方,没有时间完成一个方向的行人通道的行人应在安全小岛上或将交通流向相反方向分开的线路上,以及缺席-在行车道中间,只有在交通信号灯或交通管制员的适当信号允许的情况下,才能继续过渡,并确保距离 当前的运动。

4.10

由于站立的车辆和任何限制能见度的物体进入道路,行人应确保没有车辆驶近。

4.11

行人必须在人行道,着陆点以及没有车辆的情况下,在路边等待车辆,不得对交通造成障碍。

4.12

在未设置着陆点的电车站,行人只能从门的侧面进入,只有在电车站停下来之后才能进入行车道。

下电车后,您必须迅速离开行车道而不能停止。

4.13

如果车辆接近红色和(或)蓝色闪烁的灯光和(或)特殊声音信号,则行人应避免越过车道或立即离开车道。

4.14

禁止行人:

a)走上道路,确保自己和运动中的其他参与者没有危险;
B)突然出门,跑到包括人行横道在内的巷道上;
C)允许独立,无人看管的成年人在道路上离开学龄前儿童;
D)如果有分隔车道或者道路有四个或更多车道双向通行,并且在设置有围栏的地方,则在人行横道外穿越行车道;
ґ)如果没有与确保道路安全连接,在道路上徘徊并停下来;
D)除人行道,停车场和休息区外,在高速公路或汽车道路上行驶。

4.15

如果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他有义务向受害者提供可能的帮助,写下事故的目击者的姓名和地址,将事故情况告知国家警察的机构或授权单位,有关他的必要信息,并在警察到达之前一直在场。

4.16

行人有权:

a)沿指示的未经管制的人行横道以及可调节的人行横道横穿行车道时的优势,如果有来自交通管制员或交通信号灯的适当信号;
B)执行当局,道路,街道和平交道口的所有者的要求,为确保道路安全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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