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车,前进,迎面而来
于8年2020月XNUMX日修订
11.1.
在开始超车之前,驾驶员必须确保要离开的车道在足够的距离上可以超车,并且在超车时不会对交通和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危险。
11.2.
在以下情况下,不允许驾驶员超车:
前方行驶的车辆超车或绕过障碍物;
沿着同一车道向前行驶的车辆发出信号向左转;
跟随它的车辆开始超车;
在超车完成后,他将无法返回先前占用的车道,而不会对交通造成危险并且干扰车辆被超车。
11.3.
禁止超车的驾驶员通过提高行驶速度或其他行动来阻碍超车。
11.4.
禁止超车:
在受管制的十字路口,以及在非主要道路上行驶时未受管制的十字路口;
在人行横道;
在铁路道口,比他们前面的100米更近;
在桥梁,立交桥,立交桥和地下,以及隧道;
在爬升结束时,在危险角落和其他能见度有限的区域。
11.5.
在穿越人行横道时,车辆的前进要考虑到《规则》第14.2段的要求。
11.6.
如果在定居点之外难以超越或超越慢速行驶的车辆,大型车辆或以不超过30 km / h的速度行驶的车辆,则此类车辆的驾驶员应尽可能将其驶向右侧,并在必要时停下来跳过跟随车辆。
11.7.
如果迎面驶来的通道很困难,那位有障碍的驾驶员必须让路。 如果在坡道上有标有1.13和1.14的障碍物,则下坡行驶的车辆驾驶员必须让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