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时间和休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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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时间和休息标准

26.1.
在开始驾驶或下一节驾驶开始后不迟于 4 小时 30 分钟,驾驶员必须停止驾驶至少 45 分钟,之后该驾驶员可以开始下一节驾驶。 指定的休息时间可以分为 2 个或更多部分,第一个部分必须至少 15 分钟,最后一个部分至少 30 分钟。

26.2.
行驶时间不得超过:

  • 从开始驾驶起,每天或每周休息结束后的9小时内不得超过24小时。 允许将此时间增加到10小时,但在一个日历周内不得超过2次;

  • 日历周56小时;

  • 90个日历周2小时。

26.3.
其余驾驶员应连续驾驶,并应:

  • 至少11个小时,且不超过24个小时(每天休息)。 从完成每周休息的时间起,在不超过六个9小时的时间内,可以将此时间减少到3小时,但不得超过24次;

  • 在每周休息(每周休息)结束后不超过六个45小时的时间段内,至少持续24小时。 可以将此时间减少到24小时,但在连续两个日历周内不得超过一次。 缩短每周休息时间的时差必须在缩短每周休息时间的日历周结束后的连续三个日历周之内,驾驶员过去通常会休息。

26.4.
在达到本规则第26.1条和(或)第26.2条第XNUMX款规定的驾驶时限之后,并且在没有停车位的情况下,驾驶员有权将驾驶时间延长到驾驶所必须的时间,并遵守必要的安全措施,到最近的地方停车休息,但不得超过:

  • 1 小时 - 适用于本规则第 26.1 条规定的情况;

  • 2 小时 - 适用于本规则第 26.2 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

注意事项 本节的规定适用于操作允许的最大质量超过3500公斤的卡车和公共汽车的个人。 应授权在道路安全领域进行联邦政府监管的官员的要求,这些人可以访问与行车记录仪配合使用的行车记录仪和驾驶员卡,并应这些官员的要求从行车记录仪打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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