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概念、参与者、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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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概念、参与者、类型

交通事故是涉及一辆或多辆机动车的事故。 大多数人都会给出类似的答案,无论他们是拥有汽车还是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而且只是部分正确。 事故是一个具有特定内容和若干特征的法律概念。

交通事故的概念

“交通事故”一词的内容是在立法层面公开的,不能以不同的含义来考虑。

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有车辆参与,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构筑物、货物损坏或其他物质损失的事件。

艺术。 2 年 10.12.1995 月 196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律“道路安全”第 XNUMX 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 1.2 年 23.10.1993 月 1090 日 N XNUMX 号法令批准的道路规则 (SDA) 第 XNUMX 段给出了类似的定义。在上述含义中,该概念用于其他法规、合同(船体、OSAGO、车辆出租/租赁等。)和解决诉讼。

事故征兆

交通事故认定为交通事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事件必须符合事件的特征。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现实生活现象。 但是,如果所谓绝对事件的发生和发展完全独立于关系参与者的行为和意图(自然现象、时间流逝等),那么包括事故在内的相对事件的产生是由于一个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并在没有他参与的情况下在未来展开。 通过红绿灯(行动)或不使用紧急制动(不行动)发生在驾驶员的意愿和参与下,并且后果(车辆和其他物体的机械损坏,人员受伤或死亡)发生由于物理定律和受害者身体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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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底沥青失效是少数完全没有司机意愿和参与的事故发生的情况之一
  2.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 至少一辆车必须移动。 从经过的车辆飞出的物体损坏停放的汽车将是事故,即使损坏的车辆上没有人,冰柱或树枝掉落在院子里的汽车上也被视为造成事故对住房和公共服务、建筑物所有者等的损害
  3. 事故发生在路上。 交通规则将道路交通定义为人和货物沿道路移动过程中存在的关系。 反过来,道路是专为车辆行驶而设计的表面,还包括路边、电车轨道、分道和人行道(SDA 条款 1.2)。 相邻区域(庭院、非直通庭院道路、停车场、加油站用地、居民区及其他类似非直通交通用地)不属于道路,但在该区域通行必须按交通规则进行规则。 因此,发生在他们身上的事件被视为事故。 两辆车在开阔的田野或结冰的河面上相撞并不是意外。 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将根据民法规范的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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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越野车的事故不能视为事故。
  4. 该事件涉及至少一辆车 - 一种技术设备,其结构设计为用于沿道路移动人员和/或货物的设备。 车辆可以由动力(机械车辆)或其他方式(肌肉力量,动物)驱动。 除了汽车本身(拖拉机、其他机动车辆)外,交通规则还包括自行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和拖车(交通规则第 1.2 条)。 带有特殊牵引设备的手扶式拖拉机不是车辆,因为根据最初的设计理念,它不适合道路交通,尽管它在技术上能够运送人员和货物。 马、大象、驴等动物在交通规则的理解中不是交通工具,因为它们不能被视为技术设备,但有时在道路上发现的手推车、马车和其他类似物体完全对应到车辆的特性。 涉及此类奇特车辆的事故将被视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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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otoblock事故不是意外
  5. 事件必须始终以人员伤亡、车辆、结构、货物损坏或任何其他物质损坏的形式产生物质和/或身体后果。 例如,即使汽车上没有留下划痕,装饰性围栏的损坏也属于事故。 如果一辆汽车撞倒了一个行人,但他没有受伤,那么该事件不能归因于事故,这不排除司机违反交通规则。 同时,如果行人在碰撞中摔坏了手机或裤子,那么该事件对应于事故的迹象,因为会产生重大后果。 要将事件归类为事故,仅对身体造成任何伤害是不够的。 记录事故的规则由俄罗斯联邦政府 29.06.1995 年 647 月 218.6.015 日第 2015 号法令批准,并根据 ODM 12.05.2015-853 采用,由联邦道路交通局 XNUMX 的命令批准。 XNUMX N XNUMX-r,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被认为:
    • 受伤 - 身体受伤的人,因此他被安置在医院至少 1 天或需要门诊治疗(规则第 2 条,ODM 第 3.1.10 条);
    • 死亡 - 在事故现场直接死亡或在受伤后 30 天内死亡的人(规则第 2 条,ODM 第 3.1.9 条)。

将事件定性为事故的意义

将事故正确定性为交通事故对于解决驾驶员责任和伤害赔偿问题很重要。 在实践中,将事件正确归因​​于事故对于解决争议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情况并不多,但它们是真实存在的。 如果不了解交通事故的本质,就不可能解决这些问题。 为了清楚起见,让我们看几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涉及司机离开事故现场。 当以最低速度倒车时,司机撞到了行人,结果那个人摔倒了。 在初步检查中,没有发现受伤,健康状况良好。 衣服和其他财产没有损坏。 行人没有向司机提出任何索赔,事件以道歉和解告终。 参加者散去,双方协商没有向交警求助。 一段时间后,行人开始向司机提出与疼痛或发现物质损坏有关的物质要求,威胁要根据艺术第 2 部分将他绳之以法。 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 12.27 条(离开事故现场)。 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处罚是严厉的——剥夺权利长达 1,5 年或逮捕长达 15 天。 只有对事件进行正确的限定,才有可能公正地解决案件。 如果事件的后果不符合事故征兆,责任免除。 困难在于身体后果可能会稍后出现。

这种情况可以以进一步敲诈勒索为目的。 诈骗犯会出示事件的证人,甚至提供该事件的视频。 面对违法行为,不能只靠自己的力量。 没有合格的帮助,很难摆脱这种情况。

第二种情况是,当事件的定性为事故具有根本重要性时,就是损害赔偿。 被保险人在特殊项目下签订了卡斯柯协议,根据该协议,所承保的风险仅为意外事故,与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过错无关。 在进入有个别住宅建筑(郊区住宅、别墅等)的围栏地块时,司机错误选择横向间隔并与门翼发生横向碰撞,汽车受损。 如果事故符合交通事故的条件,则可以由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进入现场通常是从道路或邻近地区进行的,与此相关的是,在我看来,在这种进入期间发生的事件显然是一次事故,保险公司有义务进行赔偿。

当车辆事件发生在当地范围内时,情况更加复杂。 这样的事件,似乎不应被视为意外。 毗邻地区不仅旨在通过,而且还包括一般交通,因此不能被视为道路或毗邻道路的地区。

视频:什么是事故

交通事故参与者类别

事故参与者的概念并未在立法中披露,但显然是从该表达的语文意义得出的。 只有个人才能成为会员。 道路规则强调以下类别(SDA 的第 1.2 条):

关于事故并与之相关,使用了其他概念:

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绝大多数事故的发生全部或部分是主观原因。 无论如何,事件参与者的过错几乎总是存在的。 例外情况可能是由于某些客观且完全独立于人的意志的事件而发生事故:过往汽车下的沥青下沉,闪电击中汽车等。动物跑到马路上,坑坑洼洼,和一个人本可以预期和避免的其他外部因素不被视为事故的唯一原因。 在最好的情况下,除了司机犯下的交通违法行为外,例如,道路服务部门违反道路维护规则和规定的行为也成立。 汽车故障也不是事故的独立原因,因为司机有义务在离开前检查并确保车辆状况良好(SDA 条款 2.3.1)。

交通规则中有几条通用规则,可让您在几乎所有事故中确定驾驶员的过错。 例如,SDA 的第 10.1 条 - 驾驶员必须在此类限制内选择速度以确保对运动的持续控制,SDA 的第 9.10 条 - 驾驶员必须遵守与前方车辆的间隔和侧面间隔等。仅因行人过失而导致的事故在极少数情况下发生,并且可能只有在错误的地方或在禁止的交通信号灯处意外退出车道时才有可能发生。

在一个案例中,法院裁定司机违反了交通规则第 10.1 条,当时他以 5-10 公里/小时的速度在结冰的道路上行驶,失去控制并让汽车打滑,随后碰撞。 道路服务在道路维护不当方面的罪名不成立。 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司机选择了错误的速度。 关于汽车(GAZ 53)由于设计特点不能以较低速度行驶的论点,法院认为不值得关注——在发生危险情况时,驾驶员必须采取一切措施将速度降低到车辆完全停止。

因此,事故的根本和主要原因是驾驶员违反道路规则。 可以根据特定的交通规则进行更详细的分类。 主要原因包括:

  1. 违反限速(SDA 条款 10.1)。 通常,司机会将错误的速度选择与超过给定区域的最大允许值(SDA 第 10.2 至 10.4 段)或相关道路标志确定的速度相混淆。 事实上,正确选择速度模式并不取决于极限指标,而是根据当前情况来确定的。 就其本身而言,超过最大允许速度不会导致事故,事故是由于无法在所选驾驶模式下停车而发生的。 在城市中以 100 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的汽车驾驶员可以有足够的能见度和自由道路进行制动或机动,而在 30 公里/小时的速度下在结冰的柏油路上,制动时,汽车将失去控制并与另一辆车相撞。 与干沥青相比,湿沥青上的制动距离最多增加一倍半,而在结冰的路面上则增加 4-5 倍。
  2. 驶向禁止交通信号灯或交通管制员。 这种违规行为的情况和后果是显而易见的。
  3. 前车或侧车距选择不当。 前方车辆的突然制动通常不是事故的原因。 后面的司机必须选择一个安全距离,让他在紧急情况下停下来。 通常,驾驶员试图通过操纵和与在另一条车道上以相同方向行驶的车辆相撞或驶入迎面而来的车道来避免与前车发生碰撞。 交通规则没有规定在危险情况下机动的可能性。 驾驶员的行为应仅旨在降低速度直至停止。
  4. 驶向迎面而来的车道(SDA 的第 9.1 条)。 离开的原因可能是违反规则超车,试图避免与前方出现的障碍物发生碰撞,在没有标记的道路上错误选择汽车位置,故意行为等。
  5. 违反转弯规则(SDA 条款 8.6)。 相当多的司机违反了在十字路口转弯的规定。 机动结束时,车辆本应在本车道,但实际上却在对向车道上进行了部分通行,导致与对向车辆发生碰撞。
  6. 其他交通违法行为。

经常被引用为交通事故原因的其他情况实际上是增加事件或其他原因的可能性的因素。 这些包括:

  1. 司机的身体状况。 疲劳、健康状况不佳会降低注意力并减慢反应速度。 对于公共汽车司机,包括城市司机、卡车司机和其他一些类别,提供了一种特殊的工作模式,这意味着在航班之间和旅途中必须休息。 违反规定的规范是影响事故率的因素之一。 SDA 的第 2.7 条直接禁止在生病或疲劳的情况下以及酒后驾驶。
  2. 分散注意力的因素。 嘈杂的音乐,尤其是听耳机,机舱内的外来噪音和谈话,注意乘客(例如小孩)或车内的动物会分散驾驶员对交通管制的注意力。 这不允许及时响应不断变化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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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车时参与无关的事情是发生事故的可靠方法
  3. 天气。 它们对交通有多种多样的影响。 雨雪会降低沥青的能见度和牵引力,与晴天时的几公里相比,雾会将道路的能见度限制在几十米,明亮的阳光会使驾驶员眼花缭乱,等等。不利的天气条件会给驾驶员带来额外的压力,这会导致快速疲劳。
  4. 路面状况是驾驶员最喜欢的话题。 平心而论,近些年来,公路和城市道路的修缮修复了相当长的一段路,但问题严重到还谈不上质量普遍令人满意。 驾驶员记住一些最大允许的道路缺陷指标 (GOST R 50597–93) 是很有用的,如果偏离这些指标可能会使道路和其他相关服务对道路事故负责:
    • 一个单独的坑洞的宽度 - 60 厘米;
    • 单个坑洞长度为15厘米;
    • 单个坑洞深度为5厘米;
    • 雨水入口的格栅与托盘水平面的偏差 - 3 cm;
    • 井盖偏离覆盖水平 - 2 cm;
    • 轨道头与涂层的偏差 - 2 厘米。
  5. 酒精、药物或中毒。 违反交通规则第 2.7 条本身不会导致事故,但醉酒状态会对人的反应和协调造成灾难性影响,并妨碍对交通状况进行充分评估。 凭借一般的法律和社会态度,酒后驾车者很可能被“追究”对事故和造成的损害的责任,即使他实际上没有犯下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并且事故是由于这些行为而发生的另一个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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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酒状态会灾难性地影响驾驶员的反应和适当性

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因素包括对家养动物的监管不当、野生动物的行为、自然现象、道路附近物体维护不当(例如,当树木、电线杆、构筑物等倒在道路上时)和其他情况,这会显着增加发生事故的风险。 促成因素还包括驾驶学校对驾驶员的合格培训不足,以及汽车设计方面的缺陷。 密教的支持者可能会在事故的原因中看到因果关系,但这已经是外行了。

交通事故的种类

在理论和实践中,有多种选择来确定事故的资格。 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事件分为:

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事故被区分为:

身体伤害的严重程度由体检确定。

根据事件的性质,他们区分(ODM 218.6.015-2015 的附录 G):

按照惯例,事故可以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条件性在于,根据事故核算规则第 3 条,所有事故都必须进行登记,而且该义务不仅分配给内务部,而且直接分配给车主 -法律实体、道路当局和道路所有者。 但国家统计报告仅包括有关导致人员死亡和/或受伤的事故的信息(规则第 5 条),但有一些例外情况(如果事故是由于自杀未遂、侵犯生命和健康而造成的) ,在汽车比赛和其他一些比赛中)。

目前尚不清楚此要求如何与 Art 相结合。 11.1 年 25.04.2002 月 40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律“On OSAGO”第 XNUMX 条规定,有权在没有交警参与的情况下登记事故。 保险公司的义务不包括将他们已知的根据所谓的欧洲协议制定的事件信息转交给警方。 显然,内政机构仍然不知道大量事故,并且在强制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条件以及制定预防措施时没有考虑在内。 这种情况是欧洲协议的另一个重大缺点,此外,参与者对交通事故的独立登记允许肇事者逃避违反交通规则的责任。

文献中有“非接触式事故”的概念,指的是符合事故所有征兆的事件,但在参与者汽车之间没有互动的情况下,结果发生碰撞的结果与物体或与另一辆车相撞。 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 - 司机“切”或急刹车,从而造成紧急情况。 如果因此发生事故,就会出现这样的驾驶员参与事故的问题。 对此类行为引发的事件所造成的损害追究责任并承担赔偿义务的情况很少见。

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导致 2016 年 2.7 月在 SDA 的第 XNUMX 条中引入了危险驾驶的概念,并禁止司机进行一些行为(重复重建、违反距离和间隔等)。 ). 随着这项创新,出现了对“潇洒”司机提出财产索赔的法律理由,但困难在于这样的道路使用者更愿意不注意已经发生的事故并冷静地继续行驶。 即使可以确定车号和事件的具体情况,也不总是能够证明特定的人参与造成伤害。

另一种特定类型的事故是隐蔽事故。 一名违反交通规则并发生交通事故的人正在躲避现场。 如果知道车号,可以通过跟踪检查来证明他的参与。 如果允许多人驾驶一辆汽车,这也引发了特定驾驶员参与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当受害者躲避现场时,情况是可能的。

事故后的行动

事故发生后事故参与者的程序由 SDA 的条款 2.6 - 2.6.1 确定。 一般来说,涉及的司机需要:

如有遇难者,要求对其进行急救,拨打103、102手机或单一号码112叫救护车和报警,必要时用过往交通工具送往最近的医疗机构,如有不可用,自行带回原处。

司机有义务在确定汽车的初始位置后清理道路(包括通过照片和视频拍摄):

在事故中没有受害人的情况下,参与者之间就事故情况和受到的损害发生争议,司机有权不通知警察。 他们可以选择:

在没有受害人的情况下,但如果对事件的情况和所受的伤害有分歧,参与者有义务通知交警并等待装备的到来。 在收到交警的指示后,可以在最近的交警哨所或警察单位登记事件,并初步确定车辆的位置。

损害赔偿和非金钱损害赔偿

事故与损害赔偿问题密不可分。 损害赔偿责任和非金钱损害赔偿由事故责任人承担。 根据具体情况,如果发生群体性事故,可以认定是事件参与者的共同过错或几个司机的过错。 在根据 OSAGO 进行损害赔偿时,多个参与者的过错被认为是平等的,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按比例支付。

应当理解,交警对造成事故造成损害甚至有罪不成立。 警察会揭露并确定参与者行为中违反道路规则的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的人造成损害是有罪的,但在有争议的情况下,有罪或有罪程度的成立只有在法庭上才有可能。

交通事故的罚款和其他处罚

违反交通规则并不一定构成行政违法。 如果《行政违法法典》中没有对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规定,则不能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事故的一个常见原因——速度选择错误。 对于此类行为,如果同时未超过特定区域规定的或道路标志规定的最大允许速度,则不承担责任。

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领域,适用下列行政处罚:

对于因类似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拒绝接受体检的人酒后驾车,最高可判处 24 个月监禁的刑事责任。

严格遵守道路规则可将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降至最低,并可能消除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高素质的专业司机相信,由于自己的过错很容易避免事故,但真正的司机应该能够避免因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过错而发生事故。 方向盘后的注意力和准确性不仅消除了驾驶员本人的问题,也消除了他周围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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